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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污染源普查准备阶段质量核查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08-03-03 新闻来源:市环保局

浮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办公

 

 

 

全市污染源普查准备阶段质量核查情况通报

 为确保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污普办《关于加快完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准备阶段工作的通知》(粤污普办〔2008〕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8年2月20日,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准备阶段工作进行了质量核查。核查工作分两组进行,第一组由市环保局陈绍锋副局长带队,核查云城区、新兴县和云安县,第二组由市统计局刘锦钊副局长带队,核查罗定市和郁南县。主要核查各地普查机构、方案、宣传、经费、人员的落实情况和普查清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成立和方案制定情况

为确保污染源普查有组织、有领导,统筹普查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均成立了由分管副县(市、区)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并成立普查工作办公室,设立了工作小组,负责普查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可行的普查工作实施细则,为顺利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宣传工作落实情况

各级环保、农业等部门充分运用当地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污染源普查目的、意义、范围和要求等。普查工作人员深入企业、学校、社区等公共场所张贴和发送宣传海报和《致污染源普查对象的一封信》。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为污染源普查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普查经费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对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进行了预算。其中市本级(含云城区)申请预算310万元,已经落实首期经费50万元;罗定市申请预算120万元,已经落实首期经费20万元;新兴县申请预算134.5万元,已经落实首期经费20万元;云安县申请预算84.3万元,已经落实首期经费40万元;郁南县申请预算104万元,已经落实首期经费10万元。

(四)普查人员落实情况

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共配备了专职普查人员29人,其中市本级12人,罗定市4人,新兴县4人,云安县5人,郁南县4人。各级普查办认真落实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其中云安县在各镇建立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负责招聘熟识本地区的符合资格的人员为普查员,新兴县聘请了10名省环保学校学生作为县污普办工作人员,有效加快了普查工作实施。据统计,到目前全市已完成选聘普查指导员79人,普查员469人。

(五)普查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2008年1月中旬,我市普查清查工作全面启动,各县(市、区)严格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通过入户填写各类污染源清查表,结合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和省清查系统中的污染源数据,进行审核、录入。截至2月20日,云城区和罗定市已基本完成各类清查表的审核、录入工作,其他各县清查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二、存在问题

由于污染源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各级普查机构缺乏工作经验,相关准备工作不够理想,主要表现在:

1.在普查机构和普查方案落实后,后续工作没能及时到位。普查专项经费缺口大,直接影响普查工作进度。

2.虽然各县市在污染源普查宣传方面,利用多种方式进行了宣传,但是力度仍有不足,未能深入人心,取得普查对象(尤其是个体经营户)的配合。

3.普查人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县(市、区)未能按时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尤其是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不足,主要体现在基础不够扎实,技术问题过于依赖市污普办人员等方面。

4.普查清查工作进度缓慢,数据审核、录入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例如“行业类别”项没有具体分到行业小类;对工业重点源、一般源的划分不准确;重点指标项目、行业特征项填报模糊。

5.由于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需要兼顾云城区的普查工作,而这部分工作比例较大,任务很重,使得市污普办在统筹各县(市、区)工作方面做的不理想。

针对目前工作情况,市污普办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1.各级普查机构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各项要求,认真领会有关文件要求,及时跟进相关工作,扎实推进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2.加强向各级政府汇报普查进展情况,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宣传、资金、人员等方面的重视支持,落实普查经费,确保下一步工作顺利推进。

3.进一步抓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完善《污染源普查对象单位名录》。

4.进一步加强对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保证普查数据的质量。

5.推进普查工作简报制度、普查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

6.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7.加强与省、市污普办及各县(市、区)普查办的沟通和交流,达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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