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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普办〔2007〕26号
关于印制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
作细则〉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8号)要求,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证由聘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证可由各级普查机构按国家污染源普查机构制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如需省统一印制的地级以上市,请按普查工作量统计好辖区内各级普查机构需要印制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证数量,于2007年11月2日前报我办。
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及电话:曾京福020-87531891,传真:020-87503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