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做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是完成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抓紧开展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培训以及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及培训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应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和培训方案》的通知(粤污普办〔2007〕36号)的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及培训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选聘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按照“普查机构所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自编连续码”的原则赋予每个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唯一编码,纳入《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系统》统一管理并上报。
二、认真开展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
我办结合广东实际编制了基于网络操作的《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系统》(http://www.gdepb.gov.cn/wrypc/Default.aspx)。各地级市普查机构根据省普查办给定的管理员权限,对下一级普查机构管理员实施分配和管理。该系统包括污染源普查清查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管理两个子系统,其中污染源普查清查子系统已集成了省统计局提供的全省大部分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信息。各地的普查清查工作必须以此系统数据为基础,通过入户清查,审核等程序,最终将清查结果录入清查系统统一管理上报。没有上网条件的县(区),清查结果由所在地级市负责录入上报。
为保证普查污染源不重不漏,各地的清查工作应按街道(社区)、村(镇)划分清查区域,指定区域清查负责人。在入户清查之前,打印相应区域内的清查基础资料名录,对照名录在区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村)居委会等)的配合下,结合地方工商、税务部门、电力等部门提供的产业活动单位基础信息,开展入户清查工作,对本系统缺漏的污染源应做好登记,并及时录入《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清查系统》。各地级以上市的普查清查结果应于2008年2月25日前上报省普查办。
如有与《关于抓紧开展污染源清查和选聘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工作的通知》(粤污普办〔2007〕18号文)冲突的内容,请以本文为准。
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人及电话:曾京福 020-87531891,传真:020-875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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