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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简报(8)
发布时间:2007-12-24 新闻来源:
 

广东省环保局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答疑解惑

 

1.省普查办的联系方式是什么?各组的职责分工如何?

答:综合组:020-85516473翟原,  87531891曾京福

技术组:020-85516387黄树杰,85516417李庆庆

农业组:020- 37288829 陈位超,87532089江萍

监测组:020-83549858 林燕春,83566436肖文

传  真:020-87503731   电子邮箱:gdpcb@gdepb.gov.cn

综合组主要负责协调、宣传、会议筹备等工作。

技术组负责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现场检查,数据审核,文档管理,数据处理和分析,编制普查报告及开发应用普查成果等。

农业组负责广东省农业污染源普查的相关工作。

监测组负责制定污染源监测方案和相关规范并组织实施,修订和完善排污系数,对各地污染源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

2.有无在线交流平台,可以直接快捷的反映问题,交流经验?

答:省普查办已在广东省环保公众网、内网建立了污染源普查专栏,设立在线普查论坛栏目,网址http://intra.gdepb.gov.cn/files/ztzl/wrypc/index.html,同时建立了QQ群在线交流平台,群号为:40588537。

3.各地进展情况通过何种方式上报?

答:书面及电子邮件同时上报省普查办,也可用简报的形式上报。

4.重点普查范围与一般普查范围的普查内容有何区别?

答:重点普查范围主要进行详表调查,一般普查范围进行简要调查,普查内容以国家普查报表为准。

5.工业源重点普查范围太大,是否能按照《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和省粤环办〔2007〕39号文的规定确定重点普查范围,对重点工业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对其它工业企业简要调查?

答: 重点普查范围是根据国家、省普查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需要填写详表的普查单位,而监测范围是重点普查范围中需要监测并在详表中填写监测结果的单位,重点普查范围包含了普查监测范围。

6.废水的普查种类与《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不一,如废水监测因子与国家要求不一,国家要求对工艺性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而“方案”未体现这一点,为什么方案没有明确?

答: 《方案》普查污染源种类的规定是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详细监测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定执行。

7.农业源、生活源的监测是否要开展、如何操作、监测的面有多宽?

答:农业源与生活源的监测由全国污普办统一组织实施。

8.关于个别地区普查经费如何落实,设备缺乏如何解决的问题?

答:各地要结合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以污染源普查为契机,强化自身监测能力建设,尽快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落实普查经费。在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建设中省里每年均支持困难地区仪器设备,本次普查省里将不专门对仪器设备进行补助。

9.关于普查监测企业名单的清查问题,如何执行?省局7月20日下发了《关于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通知》(粤环〔2007〕61号文),由于多数市污染源普查监测名单在此文件发布之前已经确定,部分省重点污染源未纳入普查监测名单。普查监测企业名单是以粤环〔2007〕61号文为依据还是以粤环办〔2007〕39号文为依据?

答:统一按照粤环函办〔2007〕39号文的规定与国家关于普查监测补充通知要求执行。粤环〔2007〕61号文与粤环办〔2007〕39号文并不冲突,前者规定了省重点污染源的范围,后者规定了普查监测企业范围,普查监测企业范围包括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范围大于前者。

10.是否统一现场监测表格?

答:污染源普查监测常务工作小组已研究讨论了表格的内容与格式,将统一现场监测表格,以便各监测站参照执行。

11.关于煤质灰分检测问题,目前我省环保局各级环境监测站尚未具备开展煤质灰分的检测能力,如何解决?

答:省监测站将统一寻找具备资质的分包方,将在会议纪要中列出,各市自行送检。

12.关于在线监测数据能否当普查监测使用的问题?

答:根据《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在线监测数据必须通过地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比验收监测,并按规定进行季度校准实验(校准实验必须包括企业自校和环保部门比对两部分)。符合以上规定的才能作为有效数据,用于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普查监测>历史监测>在线监测。

13.第三产业中的一定规模是指多大?如何界定?是否由省局统一定?

答:按《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中第三产业普查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14.“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监测频次有规定,但对于其它污染源(如不属于重点源,属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前十名的污染源)的监测频次如何确定?部分企业由于生产周期问题,不是全年开工,如糖厂、水产加工厂,一年一般只开工3个月,其监测频次应是多少?

答:参照重点源的要求,保证废水源监测4次,废气源监测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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