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环保局:
现将《云浮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与监察系数核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总量办反映。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云浮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
与监察系数核算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与监察系数核算工作,促进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达标排放,保障实现总量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依据
(一)《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二)《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
(三)《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
(四)《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94号)。
(五) 《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与监察系数核算工作方案》(粤环〔2008〕15号)
二、工作目标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对省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以及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进行现场监测和监察,根据监测和监察的结果核算总量减排监测与监察系数。
(二)通过监测与监察系数核算,提高企业环保意识,保证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正常运行,提高省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投运率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率,保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
三、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加大监督性监测力度。
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监督性监测工作由所管辖的县(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云城区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监督性监测工作由云浮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由云浮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各县(市)监督性监测数据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日前报市环境监测站。
(二)加强现场监察力度。
省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和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现场监察由所管辖的县(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现场监察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其中云城区的现场监察由云浮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云浮市环境监察支队不定期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和各县(市)现场监察情况进行抽查。现场监察记录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各县(市)现场监察记录于每季度终了前3日内报云浮市环境监察支队。
(三)加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
全市7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必须确保在2008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云浮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监督性监测相结合,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四)认真审核和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各县(市)环保局总量办、环境监察机构和监测机构对现场监察记录和监测结果联合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12369网站,填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有关信息,并于每年6月8日前和12月8日前向云浮市环境监察支队报送本辖区半年和年度总量减排监测与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云浮市环保局总量办、云浮市环境监察支队和云浮市环境监测站于每季度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对各县(市)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审。
(五)规范污染源档案管理。
要建立健全省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及总量减排工程治理项目监测与监察系数档案,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和《现场监察记录表》、监督性监测报告及时归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一企一档”和“一档两表一报告”。
四、 工作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总量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正确认识到总量减排和监测与监察系数的关系,充分认识到监测与监察系数核算是提高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的重要手段,是总量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真正抓好监测与监察系数核算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与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积极落实监测和监察资金,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全面落实责任。
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总量办、环境监察机构和监测机构,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与监察系数核算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与监察系数核算工作完成情况作为总量办、环境监察机构和监测机构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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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 总量 核算 方案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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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科室、局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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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环保局办公室 |
2008年02月22日印发 |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