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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21 新闻来源:

浮市环境保护

急 件                  云环函〔200790

 

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环〔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专业年报

市局、各县(市)环保局专业报表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审核、录入和汇总,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一)报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见附件二),并抄送同级环境统计部门,各县(市)于2007年12月25日前将报表分工名单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抄送市环境信息中心。

二、综合年报

(一)重点调查企业的确定。除按《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见附件五)筛选重点调查企业名单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省控重点污染源、火力发电企业,也应纳入年报重点调查企业名单。

(二)重点调查企业数据采集。

企业报表可采用排污申报登记或环年基表采集,采用排污申报登记报表与上年工作方式相同,企业报表采用环年基表进行数据采集,由环境统计部门发放(监察支队、大队协助),数据审核由统计人员和总量办技术人员共同审核、录入由环境统计部门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规范复核、录入。

(三)非重点估算。

非重点调查单位燃煤量由统计局工业耗煤量减去重点调查单位耗煤量得出,其他数据推荐采用“总量估算”方法(见附件五)进行测算,其中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要结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进行调整。

(四)总量修订。

由于各种原因,近年来我市数据与省核定结果存在较大差距,为解决这个问题,省局、市局将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修订,请各县(市)按照2006年总量修订数据,结合2007年污染源普查和总量减排工作,认真做好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

三、季报

2007年第四季度和2008年季报数据上报要求见附件一。

四、软件

综合报表、专业报表和季报软件请自行到江苏环保网站下载和定期升级,网址:http://www.jshb.gov.cn/,具体学习资料请到云浮市环境保护公众网下载,网址:http://www.yfepb.gov.cn/。

在执行过程中有技术疑问请及时与市环境信息中心联系。

 

附件:1.数据上报要求

2.各专业报表主管部门

3.统计部门数据表

       4.国控和省控重点源排污情况表

        5.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40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黄灿荣,电话:8812594,电邮:hcr@yfpe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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