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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广东省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7-11-13 新闻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7〕9号
关于同意将广东省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我省列入全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省的函》(粤府函〔2006〕2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省提出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实施“行动计划”对于你省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引导农民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重要作用。我局同意将你省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试点。

    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请你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的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设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计划制定、任务分解、监督检查等日常事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协调联动,农民主动参与”的原则,将行动计划纳入本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发改委、财政、农业、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加强对“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做到规划、目标、任务、资金、责任“五到位”。

    (二)抓好典型示范,实行分类指导

    要以行政村为基本工作单元,选择一批试点,围绕解决农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工作。经济发达的市县要重点关注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业园区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市县要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环保监管能力作为重点,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地。通过试点示范,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推动行动计划在本省范围内的顺利实施。

    (三)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

    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程建设,优先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真正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建设成效

    切实加强对实施行动计划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建设成效。

    我局将在有关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与指导,并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待试点工作结束后,将组织评估、验收、总结和推广。届时请你省予以配合,并请将试点情况报送我局。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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