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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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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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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 |
环保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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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可 |
环保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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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安装许可证核发 |
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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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
环保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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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
环保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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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
环保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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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
环保总局 |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环境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变动目录 环发〔2004〕95号--关于印发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环发〔2003〕63号--关于环境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