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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发布时间:2007-11-12 新闻来源:

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央编办发[2003]17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放射源安全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如下:
一、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制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二、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商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
五、海关根据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验凭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核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
六、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分别负责放射源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和放射源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七、邮政部门负责邮寄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八、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根据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确定的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20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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