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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发布时间:2007-11-12 新闻来源:
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涉源单位名称)承诺:。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名)为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人。
二、设置专职机构(机构名称)或指定专人(人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三、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
四、建全安全、保安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将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档案,并定期清点。
六、指定专人(人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保管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混存。确保贮存场所具有效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泄漏的安全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及时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七、保证其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确保这些设施正常运行。
八、发生任何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购买行为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九、在运输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有专人押运。
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放射性废物或及时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十一、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十二、每年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十三、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
十四、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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