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环〔2005〕4号
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各市、县环保局、发展计划局:
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环发〔2004〕164号文要求,对本通知附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环保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我省情况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环保局 省发改委
二○○五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分级审批 通知
抄送: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省内各环评证书持证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1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