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名称及办理机构 |
| 业务名称: |
| 出售、收购、利用虎纹蛙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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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市林业局 |
| 审批流程 |
| 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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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信息 |
| 申请条件: |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3)有完善台帐制度; (4)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5)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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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根据《关于加强虎纹蛙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粤林[1998]062号)的规定:经营利用虎纹蛙的,按其成交价的6%征收资源保护管理费,属人工驯养繁殖的,减半收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省物价局、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90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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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20天个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8819652 市林业局林政科:8831599 |
| 法律法规 |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幼物或者其产品,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县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收购、经营,并予公布。” 《关于加强虎纹蛙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粤林[1998]062号)“酒楼、饭店等需要加工、销售虎纹蛙或其产品的《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关于授权审批经营利用牡丹鹦鹉等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粤林函[2005]519号)。 |
| 表格及附件 |
| 申请表格: |
| 表格名称 |
表格说明 |
表格下载 |
范例下载 |
| 申请表 |
《经营利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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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资料: |
| 附件名称 |
附件说明 |
是否必须 |
范例下载 |
| (1)《经营利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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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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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人身份证复印件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经营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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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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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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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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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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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证明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①属于猎捕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查验的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②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该物种驯养繁殖档案; ③属于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批准进口文件和允许进口证明书; ④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所含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有效证明、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成分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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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咨询 |
| 相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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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发证书 |
| 证书信息: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