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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固定狩猎场所
发布时间:2007-11-14 新闻来源:
业务名称及办理机构
业务名称: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
办理机构: 市林业局
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

业务信息
申请条件: (1)野生动物资源现状清楚,种群数量稳定,可适当利用;
(2)自然和社区条件等适宜开展猎捕活动,并具备猎枪弹具保存条件;
(3)狩猎场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能承担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资源调查、巡护、监测等任务;
(4)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繁殖地、候鸟重要越冬地、候鸟重要迁徙停歇地、城镇及郊区、农业作业区、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工矿区、油田、军事禁区、机场周围10公里以内、国道、铁路和大江大河两侧各5公里以内、国境线内侧50公里等需要保护自然环境或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地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8819652
市林业局林政科:8831599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表格及附件
申请表格:  无
附件资料:
附件名称 附件说明 是否必须 范例下载
(1)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2)建立狩猎场的总体规划设计;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狩猎场及周边地区的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报告;  
(5)专家论证意见;  
(6)建设用地和资金证明;  
(7)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相关咨询
相关咨询:
颁发证书
证书信息: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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