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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
发布时间:2007-11-14 新闻来源:
业务名称及办理机构
业务名称:
关闭、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
办理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
业务信息
申请条件:
(1)受理范围:
产生污染物的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当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部门“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投产。投产以后,因生产工艺、规模发生变化,或者新建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委托社会上的专业企业治理污染,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适应新情况,或者没有必要运行的,可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关闭、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2)审批条件:
关闭、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后,其污染物通过其他设施治理可以达到排放标准的,或者没有污染物排放的,才能关闭、闲置、拆除。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
地址:云浮市河滨东路250号市环保局五楼
电话:0766-8861298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4、《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表格及附件
申请表格:
表格名称
表格说明
表格下载
范例下载
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申请表
附件资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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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证书
证书信息: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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