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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
发布时间:2007-11-14 新闻来源:
业务名称及办理机构
业务名称:
森林植被恢复费
办理机构:
市林业局
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
业务信息
申请条件:
收费标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文件《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的规定执行。
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6元/平方米
2、未成林地:4元/平方米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8元/平方米
4、国家重点防护和特种用途林地:10元/平方米
5、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
6、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平方米。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 可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粤价[2003]18号;财综[2002]73号)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方式: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表格及附件
申请表格:
无
附件资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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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证书
证书信息: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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