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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7-11-12 新闻来源:

关于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128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我区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宁环发〔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露天煤矿产生的地表土石、矸石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0412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消了对一般固体废物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从200541日开始,对一般固体废物不再征收排污费。但是对2005331日以前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仍要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规定的标准征收20051月至3月的排污费。
  二、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排污费征收。
  我局《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83号)已有答复,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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