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站职能: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参与制定有关环保政策、规范的工作,参与拟订或修订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2.负责全市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监督工作。 3.负责组织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向市环保局和上级环境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报表或报告。 4.对市内有关单位排污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5.负责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技术工作。负责对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进行技术验收。对监测实时数据进行有效性分析,收集、统计、分析整理实时监测数据。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6.组织全市性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及编制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年鉴等。 7.负责市级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负责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 8.承担市内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和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9.负责建设全市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协调应急监测工作。 10.开展环境监测科学研究。 11.对外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服务。 12.承担上级下达的环境科学研究任务。 13.完成市环保局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联系电话:0766-8811599 0766-8837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