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支队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限期治理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协助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及调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2.组织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调解环境污染纠纷,并按规定做好环境污染信息报送。 3.负责环境安全工作。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环境安全工作情况。 4.负责重点污染企业基础信息的管理与更新,督促重点污染企业按要求建设现场监测点;负责现场监测点运行过程中的现场监督,协调解决现场监测点设备安装、调试、运行过程出现的管理问题;利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通讯故障、数据异常、排放浓度超标等)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处理;对排污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5.负责环境信访工作,处理有关的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 6.指导协调全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进行稽查。负责云城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7.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保档案。 8.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9.协助组织全市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各县(市)环境监察部门的能力建设。 10.协调、联系云城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各镇(街)环保办开展环保工作。 11.受理云城区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建议,办理和本支队职责范围的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建议,按分工办理与本支队职责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 12.完成市环保局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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