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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环保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六)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九)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核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和民用核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十)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案;协助国家对民用核设施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纠纷;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指导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各县(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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